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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L-1/J-1 visa入境豁免标准解读:如何符合国家利益例外并顺利入境?

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了美国就业市场,川普总统连发两个总统令限制外籍人士入境,以保护美国人的就业机会。4月22日的行政令限制了作为移民的外籍人士 (alien as immigrants) 入境。此后,6月22日发布的新行政令已经在6月24日零点1分生效,不仅将4月22日的行政令有效期延长到12月31日(如有必要还会继续延期),还进一步扩大了限制范围:

在美国境外且没有获得有效的H-1B, H-2B, L签证的外籍人士,没有获得属于实习、受训、教师、夏令营顾问、互惠生、换工住宿的J类签证的外籍人士,及这些外籍人士的家属,在行政令有效期间都无法入境。


这两个行政令中都提到了一些例外情况:

  • 1. 已经成为永久居民的绿卡持有人;
  • 2. 美国公民的配偶及子女;
  • 3. 来美国暂时从事食品供应链中必要工作的外籍人士;
  • 4. 由国务卿、国土安全部部长或其授权人指定的符合国家利益的外籍人士。


前三条都很容易理解,但是第四条一直没有给出具体的衡量标准。

8月12日,国务院官网发布新闻,对“符合国家利益的外籍人士”进行了具体的解释,符合国家利益例外条件或认为自己符合条件的H-1B, H-2B, L-1, 被行政令限制的特定类别的J-1,及其家属可以向大使馆预约紧急面签,并提供相应材料。

“Applicants who are subject to any of these Proclamations, but who believe they may qualif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exception or other exception, should follow the instructions on the nearest U.S. Embassy or Consulate’s website regarding procedures necessary to request an emergency appointment and should provide specific details as to why they believe they may qualify for an exception.  While a visa applicant subject to one or more Proclamations might meet an exception, the applicant must first be approved for an emergency appointment request and a final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visa eligibility will be made at the time of visa interview.”


但是,这些条件中有些看似很容易满足,但其实隐含了更具体的限制,也有一些标准并不是很合理,小编会在下文为大家理清。


H-1B

对于H-1B,符合国家利益例外的外籍人士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公共健康领域或卫生保健领域,为减轻新冠病毒影响的,或在对公共健康具有重大意义的医学领域进行实验的的专家或学者。这包括那些能帮助减轻新冠病毒带来的次要影响的专家或学者,比如并不是在直接与新冠病毒相关的公共健康或卫生保健领域,但是在受到新冠病毒不利影响的领域。
  2. 由美国政府机构要求的、符合美国重要的外交政策目标、履行条约或合同的义务的H-1B外籍人士。这包含被国防部或其他美国政府机构认可的,从事研究、提供IT支持或服务,或参与对美国政府机构必不可少的类似项目的H-1B外籍人士。
  3. 准备使用同样的签证恢复同一岗位、同一雇主的工作。强迫雇主更换雇员会产生财务困难。

这一条需要注意,文中提到签证官可以查看已批准的I-129表格的第II部分的第2个问题,检查申请人是否是会继续原本已经批准的、同一个雇主且没有变化的工作。

“Consular officers can refer to Part II, Question 2 of the approved Form I-129 to determine if the applicant is continuing in ‘previously approved employment without change with the same employer.’”

而I-129表格的第II部分的第2个问题,是只有办理H-1B extension的案子才可以勾选的选项—“previously approved employment without change with the same employer”。


也就是说,只有H-1B 延期申请被批准的申请人才符合这一条例外标准,而且需要证明更换雇员会使雇主产生财政困难。

有些同学新中签且批准后一直没有出境,或者跳槽之后一段时间内也没有出境。他们在新冠肺炎爆发前出境,然后就由于大使馆关门办理不了签证无法入境,虽然他们也准备回到原本的雇主那里继续同一个岗位的工作,但是他们的I-129表格上这个问题是勾选的 “new employment”或 “change of employer”,而不是国家利益例外这一条中标明的 “previously approved employment without change with the same employer”, 所以他们其实是不属于这一条标准的。

比如,小金同学2018年H-1B中签且批准,自此他一直在同一家公司的同一个岗位工作。小金2020年1月出境,之后由于大使馆暂停签证业务,他无法申请H-1B签证再入境。虽然他回美国后还是准备回到原来的公司原来的职位工作,但是他当时申请H-1B的I-129表格上选的是“new employment”, 所以他其实不符合这一条国家利益例外的标准。

小石同学2019年从A公司跳槽到B公司,H-1B申请成功批准,之后小石一直在B公司的同一个岗位工作。小石也是2020年出境后,无法申请新的签证入境。虽然他回美国后还是会回到原来的公司原来的职位工作,但是他当时申请H-1B的I-129表格上选的是“change of employer”, 所以他也不符合这一条国家利益例外的标准。

  1. 是美国的经济复苏所需的技术专家、高级经理和其他工作者。如果申请人符合下列标准中的至少两项,那么签证官可以判断申请人符合这一条例外标准:

1) 雇主持续需要H-1B雇员所提供的服务或劳动。在2020年7月或之后被劳工部批准的LCA更可能解释新冠病毒对美国劳动力市场和雇主的业务的影响,所以,这一个指标仅仅适用于有2020年7月或之后批准的LCA的案子。对于在7月之前批准的案子,只有当签证官能够从签证申请中判断美国雇主对申请人有持续性的需求,这一条标准才能符合。无论LCA是何时批准的,如果申请人现在或可以在境外远程为未来的雇主履行必要的职能,那么申请人并不符合这条标准。

这一条也没有那么简单。由于FY2021第一轮中签的H-1B申请人需要在6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到移民局,这些材料中必须包含已经批准的LCA,所以这一部分申请人的LCA是不可能在7月或之后才批准的,那么FY2021第一轮中签的小伙伴是没有办法直接使用这一条的,而需要更多的材料向签证官证明在美国的雇主对自己有持续性的需求才可以。而由于今年有第二轮抽签,第二轮中签的小伙伴都是在7月之后办理LCA的,所以这些申请人是符合这一个指标的。办理H-1B transfer和H-1B extension的同学,如果LCA是7月或之后批准的,也可以满足这一条指标。

2) 申请人在雇主公司的工作内容或职位中表明申请人将为公司的关键基础设施需求会提供重要的且独特的贡献。关键基础设施部门包括化学、通信、水坝、国防工业基地、应急服务、能源、金融服务、食品与农业、政府设施、卫生保健和公共健康、信息技术、核反应堆、交通和供水系统。仅仅是在这些部门工作是不符合这条指标的,签证官必须能确定申请人担任以下两种职位中的一种:

a) 在企业中担任高级职位,或者工作内容体现出申请人的职能对整个企业的管理和成功都起着独特且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

b) 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和专业资质表明申请人会为公司提供重大且独特的贡献。

3) 付给H-1B申请人的工资超出流行工资标准至少15%(见LCA第F部分的第10和11题)。当申请人的工资超过流行工资时,这表明申请人满足了重要的业务需要,而没有满足这种需要的美国工人。

这个要求也很有趣。每个岗位的流行工资是分为四个level的。举个例子,小金和小石都在LA county做Software developer ,Level I工资是每年$78,125, 小金的工资只要超过$89,843.75即可符合条件。但是Level IV工资是$135,866, 而小石的工资是$140,000,明明工资比小金高出很多,却不满足这一条超出15%的要求。很难让人理解这里的逻辑。

4) H-1B申请人的教育、培训或经验证明其对从事的专业职位具有非凡的专业知识。比如,拥有博士或专业学位、多年相关经验的H-1B申请人可能在相关岗位有这样的先进的专业知识,这使得申请人更有可能能为雇主提供至关重要的工作。

5) 根据6月22日行政令拒绝签证会对美国雇主造成财务困难。下列情况的签证申请材料信息将被评估,说明在何种情况下拒绝签证会造成雇主的财务困难:雇主无法达到财政或合同义务;雇主无法继续经营公司业务;延迟或阻碍雇主恢复在新冠疫情之前的运营水平。

从这4条指标的内容来看,第1条和第2条并不适用于我们大部分H-1B申请人,第3条也只是为能证明雇主会有财政困难的H-1B extension的申请人提供了豁免。第4条中的5点要求虽然只需要满足2点,但是1)和3)的时间和工资界定范围也有限,其余几条还需要在申请签证时补充其他材料向签证官证明自己符合标准。


另外还要注意,为了证明自己符合国家利益例外指标的签证申请材料,是不能和原本的H-1B申请材料有冲突的,否则可能会招致签证官的怀疑而导致拒签。比如H-1B申请中显示申请人只是做entry level的工作,但为了符合第2条第a)点的规定,在签证申请中夸大自己的管理职能,反而可能弄巧成拙。


L-1

L-1申请人需要符合的“国家利益例外”条件大致与H-1B相同,申请人同样需要注意签证申请材料要保持与L-1申请材料一致,且能证明自己符合“国家利益例外”的条件。


J-1

6月22日的行政令限制了J-1项目中的一部分类别:实习、受训、教师、夏令营顾问、互惠生 (au pair)、换工住宿。不属于这些类别的J-1是不受到行政令限制的。

在受限制的J-1类别中,符合国家利益的外籍人士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申请J-1互惠生签证,照顾未成年的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有合法身份的非移民,并具有照顾他们所需的特殊技能(例如医学、特殊教育或手语)的申请人。为由具有医疗资格的专业人员诊断出有医疗问题的儿童提供儿童照管服务的,并具有相应技能的申请人将被视为符合国家利益。
  • 为防止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具有合法身份的非移民成为所在州立或其他公共资助机构的J-1互惠生申请人。
  • 为父母参与为新冠疫情患者或美国医学研究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以帮助美国抗击新冠疫情的儿童,提供儿童照管服务的申请人。
  • 在行政令生效前有效的,依照外国政府与美国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之间的谅解备忘录、意向书、其他有效协议或安排进行的旨在促进美国国家利益的交换计划。
  • 美国政府机构资助项目(DS-2019表的项目编号以“ G-3”开头的)的实习生和受训学员:参加由美国政府机构主持、为立即和持续复苏美国经济的交流访问者项目的申请人。
  • DS-2019表格的项目号以“ G-5”开头的在经过认证的教育机构授课的专业教师:将在经过认证的公立或私立小学或中学教育机构中全日制授课,大部分授课时间为面对面教学 ,并且有能力为美国学生的教育做出专业贡献的交流访问者。一位“专业老师”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的母语或接近母语的外语能力,和使用该语言教授指定科目的能力。
  • 关键的外交政策目标:此指标仅包括交流访问者参加的交流项目实现了关键的、对时间敏感的外交政策目标。


H-1B, L-1, J-1亲属


对于已经批准了符合国家利益例外指标的H-1B, L-1和J-1申请人,国家利益指标也适用于其亲属。

如果H-1B, L-1和J-1的主申请人是不受到行政令限制的,那么其亲属也不需要证明符合国家利益指标。例如,在行政令与6月24日生效时,主申请人在美国或在境外持有有效签证,那么亲属也不需要证明符合国家利益。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实认定符合国家利益例外的条件还是有些模糊,向签证官证明自己是符合条件依然是一个难题。不仅不能夸大其词背离已经批准的H-1B, L-1, J-1材料,还要提供材料充分论证自己是符合指标的,才能顺利拿到签证并入境。

以上分析来自【金石律师事务所】

【金石律师事务所】坐落于美国洛杉矶,成员在移民领域拥有近20年的专业经验,FY2021新抽签H-1B的批准率为100%,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JinshiLaw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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